113年度彰補字第657號
原 告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施博生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事項:
㈠有無將學員服務合約書交付被告1份留執?被告是否曾於7日鑑賞期內
解除契約?
兩造是否曾於合約期間內終止合約?原告並應提出原告已交付合約書予被告之證明。
㈡確已啟動服務且被告已使用服務或產品之相關證據。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
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
訴之聲明),並
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
暨證據資料之
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