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補字第671號
原 告 謝志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