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補字第78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正威交通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十日內,具狀
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現在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
繕本或影本,如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前開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
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
經查,
起訴狀被告欄位就「○○○」之記載,顯未表明該
被告之
姓名、現在住居所及其他
年籍資料,復未提出足資辨別該被告特徵之身分資料,致難確認起訴對象及其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
補正。本院已調得本件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及被告之戶籍資料,原告應速前來具狀
聲請閱卷,自行
參酌卷內資料,遵期具狀
補正被告之正確
姓名、現在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準此,
爰依
前揭規定,限期命原告
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該部分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