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補字第8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顏有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2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一)就被告之支付命令
異議狀、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二)請提出交易往來明細表(含歷次借支、還款金額、累計情形等,本金、利息、
違約金分別列計),並請於其上標明如何得出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