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補字第84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79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1,793元、
違約金1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