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補字第85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淑紅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9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另請以
準備書狀陳明:追償電度、追償金額計算式之計算依據、條款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條款依據(請於其上標明條款依據),並
按被告人數提供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