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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保險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保險簡字第10號
原      告  洪錘龍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顏哲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12日上午9時30於本院(地址:彰化縣○○市○○○道0段0號)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上午9時4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於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新證據資料,而該新證據資料未經提示予原告為當之辯論,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請兩造儘速向本院聲請閱卷,並就卷內之新證據資料,於115年1月31日前,以書狀表示意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