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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保險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保險簡字第3號
原      告  謝儒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8,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114年4月25日前補正,並於114年4月9日送達至原告,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