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司調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柏凱間因清償電信債務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
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亦有規定。又按法院認
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
調解必要或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是以已
死亡之人為相對人聲請
調解即
非合法,應予
駁回。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4年11月3日就其與相對人王柏凱間清償電信債務事件聲請
調解,
惟相對人已於113年7月19日
死亡,有卷附之相對人戶籍資料
可稽。是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相對人既已
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不能
調解,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