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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司調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司調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柏凱間因清償電信債務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亦有規定。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以之人為相對人聲請調解合法,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4年11月3日就其與相對人王柏凱間清償電信債務事件聲請調解相對人已於113年7月19日,有卷附之相對人戶籍資料可稽。是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相對人既已而欠缺當事人能力,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