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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小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呂彥彬(更名前為:呂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原告主張:請求被告清償所積欠之信用卡帳款新臺幣3萬5,398元等語;而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被告之住所現在臺中市西屯區,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中市西屯區所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故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