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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小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12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卓芳洲  
被      告  陳怡亭(即小巴咖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6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3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