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12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怡亭(即小巴咖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6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