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小字第191號
被 告 顧宥勝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彰小字第191 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 4年4 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第23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林嘉賢
通 譯 謝怡均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82元,及自民國114 年2 月22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
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若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