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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小字第 1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彰小字第19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陳政維  
被      告  顧宥勝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彰小字第191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 4年4 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第23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林嘉賢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82元,及自民國114 年2 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
  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嘉賢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