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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小字第 22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彰小字第22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周玟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22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 5月21日上午10時37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林嘉賢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03元,及其中新臺幣4,661 元自
  民國109 年9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嘉賢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