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小字第23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賴韋庭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彰小字第232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 4年6 月18日上午11時31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林嘉賢
通 譯 謝怡均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75元,及其中新臺幣44,394元自
民國113 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 日為止,自逾
期第271 日後,應回復至週年利率13.99 %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