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2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湯惠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86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