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小字第 25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彰小字第25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陳政維  
被      告  周氏惠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25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 年6 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林嘉賢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64元,及自民國114 年6 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嘉賢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