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小字第26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LE VAN SI(中文姓名:黎文士)
被 告 劉文卿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269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8月20日上午10時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蔡亦鈞
通 譯 謝怡均
主 文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001元,及均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1,500元及均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