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小字第323號
原 告 甲鑫油脂有限公司
被 告 方鶴淵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彰小字第323號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減縮
訴之聲明後,
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之範圍,
本院
依職權改行
小額訴訟程序,於中華民國114 年5 月14日上午
11時2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林嘉賢
通 譯 謝怡均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90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17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若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