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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小字第 32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彰小字第323號
原      告  甲鑫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抽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如  
被      告  方鶴淵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彰小字第323號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減縮
訴之聲明後,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之範圍,
本院依職權改行小額訴訟程序,於中華民國114 年5 月14日上午
11時2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林嘉賢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90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嘉賢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