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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小字第 3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33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哲宇  
被      告  黃怡瑄(原告:黃綉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5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8,57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103年3月2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別:Master Card悠遊聯名普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星燦御璽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被告自113年8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4萬8,577元(含本金4萬8,271元及違約金3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有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歷史帳單附卷,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本金
性質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4萬8,271元
利息
113年8月4日
清償日
15%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