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小字第354號
上一人
被 告 吳依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8日上午10時16分整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
被告嗣後陳報其因開刀住院無法到庭,本院認有正當理由,
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