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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小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小字第354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邱昱瑋  
被      告  吳依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8日上午10時16分整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後陳報其因開刀住院無法到庭,本院認有正當理由,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