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小字第427號
原 告 強弘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貝勝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42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12月10日下午4時3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蔡亦鈞
通 譯 謝怡均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