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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小字第 42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彰小字第427號
原      告  強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輝  
訴訟代理人  謝勳德  
被      告  貝勝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鋒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42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12月10日下午4時3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蔡亦鈞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蔡亦鈞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