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45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指定送達)
黃卉綺
被 告 陳憲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35元,及其中新臺幣30,000元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