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小字第 4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彰小字第47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潘豐隆  
訴訟代理人  李家瑋  
被      告  洪嘉宏  

法定代理人  洪銘忠  

法定代理人  賴佩青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47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7月21日上午11時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蔡亦鈞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40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蔡亦鈞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