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50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澤瑞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23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澤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澤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