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小字第626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宗諺
本件原定宣示
期日延展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及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1月12日下午4時
宣示判決。
惟114年11月12日
適逢鳳凰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示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應予延展至114年11月13日下午4時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