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62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劉家蓁
被 告 簡健樺 籍設彰化縣○○市○○里○○路0段00 0巷0號0樓
陳淑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5,8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
預供擔保新臺幣55,888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
判決違背法令提起
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