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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小字第 6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62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劉家蓁  
被      告  簡健樺    籍設彰化縣○○市○○里○○路0段00                          0巷0號0樓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5,8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55,888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