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小字第63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許嘉芫
被 告 石家榮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23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上午11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
被告表示有與原告和解之意願,
爰認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