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65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至欣
被 告 楊明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854元,及其中新臺幣20,920元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
預供擔保新臺幣22,854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
判決違背法令提起
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