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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小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小字第6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被      告  田譯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草屯鎮」,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