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小字第 7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73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王俊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785元,及其中新臺幣35,270元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35,785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