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77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邱至弘
被 告 蘇金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349元,及其中新臺幣4,686元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66元,及其中新臺幣3,211元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依序
預供擔保新臺幣16,349元、6,966元,各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
判決違背法令提起
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