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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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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小字第 7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77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邱至弘  
被      告  蘇金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349元,及其中新臺幣4,686元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66元,及其中新臺幣3,211元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依序預供擔保新臺幣16,349元、6,966元,各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