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小字第795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沈書煒
李儷卿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8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彰化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上午9時5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時,原告對
被告之催告,尚未達1個月,則原告依
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是否合法,尚待釐清,
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