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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小字第 7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797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陳志強  
被      告  施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823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