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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小字第 8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80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  
訴訟代理人  李智銘    主同上  
被      告  徐仲民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0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11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06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