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小字第8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尤俊鴻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上午10時1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原告是否得行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之代位權,尚待釐清,
爰認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