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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小字第 8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89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莊涵予  
            顏景苡  
被      告  林寶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3,276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