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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小字第 90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彰小字第90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  
被      告  淯揚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楓(即吳澔、吳晉毓)



被      告  賴芷薐  

被      告  吳銀科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90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5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廖婉凌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88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3.685%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88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廖婉凌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