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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小字第 9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95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邱昱緯  
被      告  柯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9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80,910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編號
應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日(民國)
週年
利率
1
14,164元
自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7,795元
自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48,951元
自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