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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簡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113號
原 告 李國榮
訴訟
代理人
楊承翰
被 告 楊世雄(即楊森根、楊高月霜之
繼承
人)
楊淑惠(即楊森根、楊高月霜之
繼承人
)
楊世超(即楊森根、楊高月霜之繼承人)
張有志
上列
當事人
間
分割共有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