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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簡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208號
原      告  川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勳  
訴訟代理人  謝淑女  
被      告  陳令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撤銷謝淑女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一、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及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委任謝淑女為訴訟代理人,並由謝淑女參與言詞辯論程序,經本院許可謝淑女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原告訴訟代理人謝淑女於同日表明將再具狀陳明請求費用新臺幣13萬8,002元之詳細資料,以及陳報在職證明書,惟今已逾近3個月時間,均未見原告訴訟代理人謝淑女提出任何書狀或資料,是本院認為謝淑女已不任原告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規定,撤銷謝淑女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