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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簡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2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      告  張水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4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本院彰簡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減縮訴之聲明且提出調解書,故有再開辯論調查證據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