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簡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28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被      告  江鴻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2,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60元,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114年4月30日前補正,並於114年4月21日送達至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