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簡字第537號
原 告 佑昇金屬有限公司
被 告 聖昶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里○○○街00號3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交付產品至被告公司位於彰化縣○○市○○街00號之廠區,
惟依其所提出之收據、出貨明細及統一發票等觀之,
難認兩造有
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之約定。故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