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簡字第584號
被 告 陶立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彰簡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
被告另有1新地址未送達,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