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簡調字第163號
原 告 丙○○
己○○
庚○○
戊○○
丁○○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甲○○、乙○○、太上交通企業股份有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其次,滿18歲為成年;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
民法第12條、第108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有限制
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
法律行為負義務,自無訴訟能力(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80號
裁判意旨
參照)。查
本件原告戊○○、丁○○為尚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依
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應由戊○○、丁○○之
法定代理人為之,是原告應補正戊○○、丁○○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等資料,如父母
離婚或其他因素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者(例如受
停止親權之宣告、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應以行使被告親權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戊○○、丁○○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原告丙○○請求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之項目及數額,請自行整理附表,表明各項請求之計算式及證據清單,如細項較多,空間不敷記載,得另以明細表表示。原告請求就醫交通費部分,應提出均係本件車禍事故所生之證明,並應陳報請求時間、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應
按日期依序排列)。(醫療費及交通費用應整理於同一表格)。
㈢原告丙○○請求營養品B群、尿布部分,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相關治療療程之證明文件、該物品為必要治療之證明及支出單據影本。
㈣原告丙○○請求看護費部分,提出支出憑證、醫囑需專人看護之診斷證明書、看護方式(全日或每日需看護時數)等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㈤原告丙○○請求勞動力減損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金額(失能比例及計算式)及受有勞動力減損之醫療機構鑑定報告書影本,如無鑑定書,應向本院
聲請送醫療機構鑑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並預墊鑑定費用,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供本院審酌。
㈥原告丙○○請求將來醫療費用部分,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必要相關治療療程(含治療項目、治療期間、預估費用)之證明文件及支出單據影本。
㈦原告5人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㈧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㈨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被告」部分賠償?如有,領取之金額為多少?
㈩原告戊○○、丁○○、己○○、庚○○與原告丙○○之關係(是否同住、丙○○療養期間由何人照顧、事故時原告是否在場等)。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等資料),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