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簡調字第27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蕭棟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1,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3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9,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