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喬馥開發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二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當事人能力有欠缺,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6款亦有明定。本件原告起訴列「喬馥開發」為被告,然原告所提證物資料記載為「僑馥開發」,是否有誤載之情形?若是,原告應至「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詢後,補正被告之正確名稱、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被告經
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
三、應陳報事項:
(一)按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1之2定有明文。然本件原告主張為被告之鷹架倒塌導致原告承保之
系爭車輛受損,是否符合民法第191之2條之規定?若否,請陳報本件
請求權基礎。
(二)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何(提出計算式),並斟酌是否據以變更
訴之聲明。
四、請依
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以
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當事人姓名、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