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渝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二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1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出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係以電腦繕打,欠缺原告、
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原告應提出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後之
起訴狀(須附
繕本),或到本院於原支付命令聲請狀及繕本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三、應陳報事項:陳報本件交易明細表(含歷次消費或借支金額、還款金額、累計情形,本金、利息請分別列計)。
四、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
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
訴之聲明),並按
被告人數檢附書狀
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