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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4 年度彰補字第 1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挺興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9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應陳報事項:   
  ㈠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24,565元,其中電信費與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分別各為多少(請就門號分別列計),並提出本件補償款之計算式及說明約定條款依據,且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或歷史帳單。
  ㈡敘明利息起算日分別自民國104年3月2日、103年6月2日計算之依據,並應檢附催告相關證據資料。 
  ㈢請提出完整門號專案申請書彩色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並被告人數檢附書狀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4,565元
1
利息
22,848元
104年3月3日
114年8月21日
(10+172/365)
5%
11,962.34元
2
利息
1,717元
103年6月2日
114年8月21日
(11+81/365)
5%
963.4元
小計
12,925.74元
合計
37,49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