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補字第132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QS-4643車主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前來
聲請閱卷(含本院函調車籍資料),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QS-4643車主之姓名、年籍、身分證號碼、
住居所及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
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號碼、住居所,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